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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甘肃省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 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期间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暂不作为注册对象。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在本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对“一人多证”、 “高证低聘”、“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证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证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 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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