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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简称NTCE)。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厅[2015]56号)进行,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即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NTCE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NTCE考试;截至2015年底,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上述情况之外的所有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都必须报名参加NTCE考试。

NTCE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合格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NTCE考试合格证明。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2年,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49号)统一部署,现就我省2017年上半年NTCE面试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考学段及学科

目前,NTCE开考五个学段,即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含文化课、专业课、实习指导课3类)。各学段学科分类如下表:

  序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备注

  (一)

幼儿园

  141

  

  (二)

小学

  

 

  1

小学语文

  241

  

  2

小学英语

  242

 

  3

小学社会

  243

 

  4

小学数学

  244

  

  5

小学科学

  245

 

  6

小学音乐

  246

  

  7

小学体育

  247

 

  8

小学美术

  248

 

  (三)

初中

  

 

  1

语文(初级中学)

  343

  

  2

数学(初级中学)

  344

  

  3

英语(初级中学)

  345

  

  4

物理(初级中学)

  346

  

  5

化学(初级中学)

  347

  

  6

生物(初级中学)

  348

  

  7

思想品德(初级中学)

  349

  

  8

历史(初级中学)

  350

  

  9

地理(初级中学)

  351

  

  10

音乐(初级中学)

  352

  

  11

体育与健康(初级中学)

  353

  

  12

美术(初级中学)

  354

  

  13

信息技术(初级中学)

  355

  

  14

历史与社会(初级中学)

  356

  

  15

科学(初级中学)

  357

  

  (四)

高中

  

  

  1

语文(高级中学)

  443

  

  2

数学(高级中学)

  444

  

  3

英语(高级中学)

  445

  

  4

物理(高级中学)

  446

  

  5

化学(高级中学)

  447

  

  6

生物(高级中学)

  448

  

  7

思想政治(高级中学)

  449

  

  8

历史(高级中学)

  450

  

  9

地理(高级中学)

  451

  

  10

音乐(高级中学)

  452

  

  11

体育与健康(高级中学)

  453

  

  12

美术(高级中学)

  454

  

  13

信息技术(高级中学)

  455

  

  14

通用技术(高级中学)

  458

  

  (五)

中职

  

  

  1

农林牧渔类

  D01

  

  2

资源环境类

  D02

  

  3

能源与新能源类

  D03

  

  4

土木水利类

  D04

  

  5

加工制造类

  D05

  

  6

石油化工类

  D06

  

  7

轻纺食品类

  D07

  

  8

交通运输类

  D08

  

  9

信息技术类

  D09

  

  10

医药卫生类

  D10

  

  11

休闲保健类

  D11

  

  12

财经商贸类

  D12

  

  13

旅游服务类

  D13

  

  14

文化艺术类

  D14

  

  15

体育与健身类

  D15

  

  16

教育类

  D16

  

  17

司法服务类

  D17

  

  18

公共管理与服务类

  D18

  

  19

文化课类

  D19

  

  20

其他

  D20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学历要求:

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⑤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其它否决条件:

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③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不符合报考条件投机报考的,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其考试成绩无效)。

5.报考面试的先决条件:相应类别笔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在有效期(2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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