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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对我校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学且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实验教学的辅助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员务必于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工作日8:00-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提交个人申请信息。

2018年11月5日至11月8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师资科(行政1号楼326室,联系电话:7971972)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前三行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其余栏目由学院思想品德鉴定负责人组织统一填写,“鉴定单位(全称)”一栏须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学院)党委全称,并加盖所在单位(学院)党委公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原件。

8、三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照片统一为蓝底,与上传至教师资格申请网中的电子照片为同一版)。

(二)全日制普招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学校为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师范学院,且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可直接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为:全日制本科阶段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上述材料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方才有效),以及“(一)”1、2、3、4、5、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三)属教育部全日制教育硕士招生院校和培养专业范围内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直接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为: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方才有效),以及“(一)”1、2、3、4、5、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四)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只须提交“(一)”中1、2、3、4、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说明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二级乙等及以上)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合格的教师,不予受理。

2、因出国留学、进修学习、攻读研究生学位等原因而没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可申请此次教师资格认定。

3、离退休教师不再申请。

4、教师资格申请表及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一律使用网上申报的同底版蓝底照片,大小为小二寸。

5、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教师资格管理系统在休息日关闭,申请教师须在正常工作时间段登录系统报名,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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